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民终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爱平与被上诉人杨兰英、原审第三人刘仙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平,杨兰英,刘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平,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兰英,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机焕,男,194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邮政局退休干部,现住神木县,系被上诉人杨兰英之夫。原审第三人:刘仙春,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神木县邮政局职工,现住神木县。上诉人李爱平与被上诉人杨兰英、原审第三人刘仙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爱平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爱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爱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爱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惠东东审判员  任红艳审判员  张彩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