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582李彩虹与徐州天润棉纺有限公司、孙胜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虹,徐州天润棉纺有限公司,孙胜军,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582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虹,女,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天润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土山镇街北村。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孙胜军,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莉,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彩虹与被执行人徐州天润棉纺有限公司、孙胜军、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州天润棉纺有限公司、孙胜军、李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彩虹借款204839.42元及使用期限内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04839.4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77元,由被告徐州天润棉纺有限公司、孙胜军、李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州天润棉纺有限公司、孙胜军、李莉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关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孙胜军的银行账户存款6286.82元,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徐州天润棉纺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未查到其他房产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月1月9日向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限制被执行人孙胜军、李莉出入境函。向案外人王行科送达了扣留被执行人孙胜军未到期租金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明确表示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