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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赵立军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立军,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系河北省定州市援北苗木花卉市场投资人,住河北省定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收监羁押。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赵立军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军犯行贿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赵立军在向乌海市园林局供应苗木期间,为了在多家中标企业中优先签订合同,并增大苗木供应数量,以让乌海市园林局计划科科长韩永清(已起诉)帮忙代付苗木运费的方式,先后多次给予韩永清好处费共计5.3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赵立军、韩永清、梁俊梅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凭证、乌海市园林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乌海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乌海市园林局说明、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苗木采购的情况说明;植物检疫证书、收条、政府采购苗木购销合同等书证;证人赵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立军及受贿人韩永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立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立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立军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德才人民陪审员颜廷秀人民陪审员杨绥生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贺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