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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科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科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401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莉亚,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贺进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科顺,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科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汪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