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2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间开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间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2259号原告:刘间开,女,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中,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负责人:刘铭乐。原告刘间开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荷村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粤06民终3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原审原告麦俊涵已于2015年8月20日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刘间开、麦时锋、麦时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麦时锋、麦时宏向本院声明放弃涉案财产的继承权,放弃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间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享有涉案土地的优先续租权;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就涉案租赁土地按双方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租金计算标准、用地计算面积不变)继续履行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土地续租合同;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28日前,涉案土地(荷村工业区西路13-35号土地)一直由原告向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荷村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荷村资产办)承租,由原告自行投资构建了涉案厂房建筑物。合同期满后,原告与原荷村资产办在2010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续租《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2年9月经荷村村民和股份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荷村工业区土地(含涉案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全部由荷村资产办移交给了被告,从2012年10月开始,涉案土地的租金变更为由被告收取。2014年11月14日,被告单方对荷村工业区的土地续租事宜突然出示一份公告方案和续租《土地租赁合同》范本,租金标准变更为70000元/亩/年,租赁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等。被告提出的续租条件,原告无法承受,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无答辩。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土地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2.公告、租赁合同(范本)(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要求的续租条件和续租土地租金标准,完全不符合市场标准。3.租金收据14份,证明原告已依约交租。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上述证据,认定事实如下:1.2010年4月6日,麦俊涵与荷村资产办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荷村工业区西路13-35号土地,土地面积为5194.81平方米,租用时间从2010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该合同租用时间为临时租用,但临时租用期限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如国家或集体需要征用该地块规划建设,则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需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搬迁在租赁土地的所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将土地清理干净后交回被告,如承租方逾期不自行拆除搬迁在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设备等,则无偿归被告所得,被告有权进行处置。2.2014年11月14日,被告公示公告及《土地租赁合同》范本各一份方案,公告称经被告荷村经济社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首年租金标准为:普通工业用地,年租金70000元/亩,工业大道两旁20米范围内,年租金为100000元/亩,荷岳路两旁20米范围内及入村大道两旁,年租金为130000元/亩;租金递增方式为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2%;租赁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等。3.原、被告共同确认,2012年9月经荷村村民和股份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荷村工业区土地(含涉案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全部由荷村资产办移交给了被告,从2012年10月开始,涉案土地的租金变更由被告收取。4.2001年7月11日顺德市规划国土局作出顺集(转)[2001]115号文件,同意荷村经济联社把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荷村村股份合作社的27922平方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5.麦俊涵已于2015年8月20日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刘间开、麦时锋、麦时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麦时锋、麦时宏向本院声明放弃涉案财产的继承权,放弃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麦俊涵与荷村资产办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已到期届满,因上述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对对方提出的租金标准均不予接受,即双方并没有就涉案土地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续租合同,所以,原告提出对涉案土地享有优先续租权并按照原《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标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间开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间开负担;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立 荣人民陪审员 高 莹 莹人民陪审员 麦 俊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欧阳银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