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226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9年08月13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松、朱京涛,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汉族,1986年03月0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松、朱京涛已到庭,被告刘某1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1于2010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生育一子刘梓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刘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