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226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9年08月13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松、朱京涛,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汉族,1986年03月0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松、朱京涛已到庭,被告刘某1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1于2010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生育一子刘梓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刘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