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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辰海矿业有限公司、XX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辰海矿业有限公司,XX,王建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辰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崇礼县高家营镇高家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兴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崇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明,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上诉人张家口辰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海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王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辰海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被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普,王建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追加王建明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未有效送达,且王建明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口辰海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