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小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82号原告:袁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文,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炬东,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小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小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袁小龙负担负担。审判员 杨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