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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97号申请执行曾广铜,男。被执行人卢光林,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区世纪××单元××号。申请执行人曾广铜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5625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光林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曾广铜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广铜申请本院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光林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曾广铜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曾广铜申请结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