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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储成革、吴化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成革,吴化敏,时瑞平,韩玮珊,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6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储成革,男,1968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杨延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化敏,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曾维晶,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时瑞平,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6年7月8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玮珊,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乔桂芝,女,1967年7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6年6月29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继敏,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6年7月14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樊志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昌平,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6年8月10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成革、吴化敏、时瑞平、韩玮珊、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其间,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并以固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起诉书追加对被告人时瑞平的指控。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成革及其辩护人杨延安、盛道伦,被告人吴化敏及其辩护人曾维晶,被告人时瑞平及其辩护人郑传英,被告人韩玮珊及其辩护人黄辉,被告人乔桂芝及其辩护人吴志刚,被告人何继敏及其辩护人樊志力,被告人谢昌平及其辩护人马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储成革和吴化敏以投资、购买安化黑茶为名,在固始县发展被告人时瑞平、韩玮珊、谢昌平,并通过时瑞平、韩玮珊、谢昌平等人发展会员。加入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每单1.1万元,以获得加入资格,并宣称“免费喝茶、推广有奖”。设立高额“广告补贴”作为返利,多投多得;按照“业绩”高低组成总监级、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VIP会员等多个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购买份额作为晋升层级及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中时瑞平、韩玮珊、谢昌平先后在固始县开设有“黑茶馆”,并以茶馆为据点,以讲课等方式宣传安化黑茶传销活动的营利模式,不断吸引他人加入。时瑞平被吴化敏安排作为韩玮珊、谢昌平等人的上线,负责下线传销资金的收取和“补贴”的发放等工作。韩玮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80余人。谢昌平、乔桂芝、何继敏积极发展下线,同时在时瑞平、韩玮珊等人开设的黑茶馆向他人培训、宣传传销营销模式,对传销活动实施和传销组织建设、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截止案发,固始县黑茶传销市场共发展VIP会员110人。储成革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314.1万元,吴化敏收取127.628万元。2011年以来,被告人时瑞平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并发展了陈志(另案处理)加入该传销组织,陈志于同年发展张书平(已判决)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份额的入门费,获得资格,但未向参加者实际交付商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根据参加者交纳费用的金额与发展人员的数量,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以层级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为对参加者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由老总领导,设经理室,安排若干传销人员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申购总管等职务,在老总领导下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时瑞平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于2012年晋升为老总,在该传销组织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截至案发,时瑞平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0余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2017年1月16日16时20分许,时瑞平到固始县公安局秀水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储成革、吴化敏、时瑞平、韩玮珊、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以投资为名,要求加入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储成革、吴化敏在共同犯罪中系发起组织人员,涉案款均汇入二人名下,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处理。被告人储成革辩称其开始不知道是传销,其是初犯,且系自首,希望法庭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其辩护人杨延安、盛道伦的辩护意见是,储成革对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主观恶性较小;在营销过程中,储成革没有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危害性较小;储成革在营销活动中只是积极参加者,不是组织和领导者,不是情节严重;储成革有自首情节、初犯,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化敏辩称她是误入传销,并在第一时间投案,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曾维晶的辩护意见是,吴化敏在传销过程中没有限制参与人的人身自由,主观恶性小,不系情节严重;吴化敏系自首、认罪、悔罪,建议对吴化敏从轻处罚。被告人时瑞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郑传英的辩护意见是,指控时瑞平组织、领导“安化黑茶”传销组织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本案被骗金额不明确;时瑞平是初犯、偶犯,且自动投案,系自首,已退赔大部分款,建议在三年以下处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韩玮珊辩称,她开始不知道销售黑茶是违法行为,她自己也投入了20多万元;她及时投案,系自首;她已离异,且有两个小孩在上学,无人照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黄辉的辩护意见是,韩玮珊对传销行为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主观犯意较轻;韩玮珊是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是从犯,且主动到案,系自首,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韩玮珊系初犯,认罪、悔罪,且离婚后,一人领养两个孩子,建议对韩玮珊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桂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吴志刚的辩护意见是,乔桂芝开始参与传销是被误导,在传销活动中没有胁迫行为;乔桂芝在传销活动中不是关键人员,是从犯,且主动到案,系自首;乔桂芝是初犯,认罪、悔罪,涉案金额小,并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建议对乔桂芝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何继敏辩称,她也是受害者;案发后,她主动到案,是自首,她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樊志力的辩护意见是,何继敏是被误导进入传销活动,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且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胁迫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结果轻;何继敏涉案金额与传销的层级不清;何继敏主动到案,是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对何继敏定罪免刑。被告人谢昌平辩称,其也是受害者,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马建新的辩护意见是,谢昌平在传销活动中是第二层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谢昌平主动到案,是自首,且无前科,建议对谢昌平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储成革和吴化敏以投资、购买安化黑茶为名,在河南省固始县发展被告人时瑞平、韩玮珊、谢昌平,并通过时瑞平、韩玮珊、谢昌平等人发展会员。加入的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每单1.1万元,以获得加入资格,并宣称“免费喝茶、推广有奖”;设立高额“广告补贴”作为返利,多投多得;按照“业绩”高低组成总监级、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VIP会员等多个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购买份额作为晋升层级及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时瑞平、韩玮珊、谢昌平先后在固始县开设茶馆,并以茶馆为据点,以讲课等方式,宣传安化黑茶的传销活动和营利模式,不断吸引他人加入。时瑞平被吴化敏安排作为韩玮珊、谢昌平等人的上线,负责下线的传销资金的收取和“补贴”的发放等工作。韩玮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80余人。谢昌平、乔桂芝、何继敏积极发展下线,同时在时瑞平、韩玮珊等人开设的茶馆内对他人进行培训,宣传传销营销模式,对传销活动实施和传销组织建设、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截止案发,固始县市场共发展VIP会员110余人。储成革和吴化敏收到固始县黑茶传销市场的汇款441.728万元,其中储成革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314.1万元,吴化敏收取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127.628万元。2016年6月2日,韩玮珊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6月14日,储成革、吴化敏到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6月29日,乔桂芝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7月11日,时瑞平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7月14日,何继敏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8月10日,谢昌平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时瑞平赔付黑茶传销参与人员现金371600元,出具欠条合计款44836元,36名黑茶传销参与人员表示谅解。何继敏部分赔付黑茶传销参与人员,17名黑茶传销参与人员表示谅解。乔桂芝部分赔付黑茶传销参与人员,22名黑茶传销参与人员表示谅解。谢昌平部分赔付黑茶传销参与人员,26名黑茶传销参与人员表示谅解。2011年以来,被告人时瑞平出资13.96万元,在武汉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并发展了陈志(其外孩,另案处理)加入该传销组织。时瑞平发展了陈志加入“自愿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后,回固始县老家居住。陈志于同年发展张书平(已判决)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份额的入门费,获得资格,但未向参加者实际交付商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根据参加者交纳费用的金额与发展人员的数量,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以层级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为对参加者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时瑞平于2012年晋升为老总,在该传销组织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截至案发,时瑞平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0余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2017年1月16日16时20分许,时瑞平到固始县公安局秀水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各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以上各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证实以上各被告人到案情况。账号为62×××28,户名为储成革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号为62×××98,户名为储成革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号为62×××71,户名为吴化敏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号为62×××16,户名为冯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号为62×××74,户名为杨红侠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号为62×××25,户名为韩玮珊的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号为62×××77,户名为韩玮珊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号为62×××72和62×××75,户名为乔桂芝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账号为62×××42,户名为时瑞平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清单,账号为62×××22,户名为时瑞平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清单,账号为62×××25,户名为许洪成的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清单,账号为62×××71,户名为时瑞平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固始县公安局对被告人何继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账号为62×××72,户名为何继敏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乔桂芝提供广告补贴发放清单等证据证实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2、现场搜查笔录证实对涉案地点进行搜查的经过。视听资料:韩玮珊提交U盘1个(刻录成光盘)反映出实施传销活动的细节。证人叶某证实,其公司没有实行消费1.1万元产品送一个ID编号的规定。公司规定最低消费产品2200元,可以成为该公司VIP会员。他不认识储成革、吴化敏。证人江某、邓某、汪某、朱某1、韩某、范某、周某1、刘某1、冯某1、张某1、何某1、陈某1、谷某1、谷某2、谷某3、谷某4、谷某5、胡某1、陈某2、詹某1、孙某1、谌某、程某1、谷某6、王某1、任某、孙某2、尹某、詹某2、万某、濮某、杨某1、苏某1、高某1、付某、张某2、游某1、苏某2、姚某、龚某、胡某2、张某3、陈某3、陈某4、张某4、刘某1、刘某2、陈某5、张某5、张某6、刘某3、程某2、冯某2、冯某3、陈某6、方某1、何某2、张某7、李某1、熊某、竹某1、白某、李某2、张某8、李某3、余某1、朱某2、张某9、柴某、刘某4、伍某1、余某2、肖某、徐某、张某10、张某11、张某12、方某2、郭某、吴某、樊某、杨某2、祝某、陈某7、王某2、周某2、张某1郑某、刘某5、游某2、方某3、陈某8、高某2、蔡某、台晓云、王某3、朱某3、朱某4、胡某3、朱某5、张某14、周某3、张某15、谢某、卢启荣证实他们是传销组织参加者,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并非为喝茶,而是为了营利。而营利必须通过发展其他人加入,即投单,交钱。6、被告人储成革、吴化敏、时瑞平、韩玮珊、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供述其组织、参与安化黑茶的传销经过。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成革、吴化敏、时瑞平、韩玮珊、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以投资为名,被告人时瑞平另外又以“自愿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加入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储成革、吴化敏、时瑞平、韩玮珊、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储成革、吴化敏、时瑞平、韩玮珊、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储成革、吴化敏在共同犯罪中系发起组织人员,涉案款均汇入二人名下,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乔桂芝、何继敏、谢昌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成革辩称其开始不知道是传销。其辩护人杨延安、盛道伦提出储成革对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主观恶性较小;储成革在营销活动中只是积极参加者,不是组织和领导者,不是情节严重;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化敏辩称她是误入传销。其辩护人曾维晶提出,吴化敏不系情节严重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时瑞平的辩护人郑传英提出指控时瑞平组织、领导“安化黑茶”传销组织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成立;本案被骗金额不明确的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韩玮珊辩称,她不知道销售黑茶是违法行为。其辩护人黄辉提出,韩玮珊对传销行为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主观犯意较轻;韩玮珊是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是从犯的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乔桂芝的辩护人吴志刚提出乔桂芝开始参与传销是被误导,建议对乔桂芝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何继敏辩称,她也是受害者。其辩护人樊志力提出何继敏是被误导进入传销活动,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何继敏涉案金额与传销的层级不清;建议对何继敏定罪免刑的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昌平辩称,其也是受害者。其辩护人马建新提出谢昌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谢昌平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储成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化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时瑞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韩玮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乔桂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何继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谢昌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万厚洲审判员  冯 刚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