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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文吉与华如祥、姚厚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吉,华如祥,姚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吉,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华如祥,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花垣县人,住吉首。被执行人:姚厚霞,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花垣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黄文吉与华如祥、姚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文吉与被执行人华如祥、姚厚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黄文吉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