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文吉与华如祥、姚厚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吉,华如祥,姚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吉,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华如祥,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花垣县人,住吉首。被执行人:姚厚霞,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花垣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黄文吉与华如祥、姚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文吉与被执行人华如祥、姚厚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黄文吉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01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