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廉雪方与周红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雪方,周红,胥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769号之一原告廉雪方,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周红,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益阳市赫山区,现住长沙县。第三人胥毅,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廉雪方与被告周红、第三人胥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廉雪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周红银行存款3291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4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则由保险人向被告进行赔偿。本院认为,原告廉雪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红银行存款3291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