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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28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国君,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二中北路***号,身份证号131127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葛建辉,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陈国君与被告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葛建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陈国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国君诉葛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履行完毕,陈国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葛建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