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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祁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548号原告:祁某,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祁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3年11月19日我的女儿祁艳丽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2017年3月1日经巴林左旗人法院判决我的女儿祁艳丽与被告孙某离婚。2005年5月14日被告孙某在我处借款1000元,此款经我催要未给付。被告孙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3年11月19日原告的女儿祁艳丽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2017年3月1日经巴林左旗人法院判决原告的女儿祁艳丽与被告孙某离婚。2005年5月14日被告孙某在原告祁某处借款10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审理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孙某签名的一枚借据、本院调取的庭审笔录一份和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祁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祁某借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荆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