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平诉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平,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93号原告:张爱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梁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锋,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鉴,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平诉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在原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负责人曹良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已作出判决。另诉讼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4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爱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20元,予以退还,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张爱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萍萍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