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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吴某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吴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再终字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