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牛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66号原告牛某,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牛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因案件疑难复杂��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其余10000元借款保留继续起诉的权利。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4日,被告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据一枚及收取现金的收据一枚,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被告黄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4日,被告黄某向原告牛某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牛某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园整,40000.00,借款人:黄某×××,2016年8月4日”。同日,被告黄某为原告牛某出具收据一枚,载明:”收据,今收到人民币40000.00(肆万园整),收款人:黄某×××,2016年8月4日”。此款经原告牛某催要,被告黄某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黄某向原告牛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黄某为原告牛某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黄某依法应履行偿还原告牛某借款的义务。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牛某主张事实的抗辩,亦不影响本院依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综上所述,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黄井艳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