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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段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733号原告:周某,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巨鹿县。被告:段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巨鹿县。原告周某与被告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款3050元及赔偿金3050元。事实和理由:我给被告干活,经结算被告拖欠我工资3050元,出具了欠款条,一直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不能向本院提供段某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找未果,而周某又未能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立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