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鑫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673-2号原告江苏鑫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蒋国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新民镇。法定代表人折衷诚,任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张金良,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鑫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结案,被告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府谷县东峰煤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瑞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