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金龙与被告杨东、蒲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龙,蒲丽,杨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424号原告:何金龙,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蒲丽,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杨东,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何金龙与被告杨东、蒲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何金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金龙负担。审判员 孙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