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邵国民、王阿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民,王阿成,叶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国民,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赵和平,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阿成,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焕,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邵国民与王阿成、叶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阿成、叶焕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王阿成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5131元,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5321.96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8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5131元、案件受理��400元、执行费28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4月1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王阿成、叶焕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邵国民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阿成、叶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