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楚雄鑫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楚雄鑫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双建路*号建行办公楼*楼。组织机构代码:56007134-1。法定代表人徐兆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楚雄鑫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桃源巷***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86158637H。法定代表人金海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明,云南明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楚雄鑫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经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兆盛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与被上诉人鑫城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出现新证据,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楚雄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沈黎芸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