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莆田北高惠民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北高惠民自来水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1866号原告:莆田北高惠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79649988Y。法定代表人:张和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负责人:郑毡水,主任。原告莆田北高惠民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高惠民水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高美澜村委会”)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高惠民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高美澜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高惠民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北高美澜村委会支付拖欠的水费107799元。事实与理由:北高惠民水公司与北高美澜村委会系供用水合同关系。自2007年起,北高惠民水公司持续向北高美澜村委会提供自来水。因拖欠水费,北高美澜村委会于2015年5月份停止用水。经核算,北高美澜村委会共拖欠水费107799元。上述事实有《北高镇美澜村用水欠费情况表》、《记账联》、银行转账凭证等为据。虽经多次催讨,北高美澜村委会仍拒不支付。北高惠民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北高惠民水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原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惠民供水厂于2013年12月30日更改企业名称为北高惠民水公司的事实;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北高镇美澜村用水欠费情况表》、《水表照片》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双方系供用水合同关系;经核算,北高美澜村委会截至2015年5月份共拖欠水费107799元的事实;证据三、《通知》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北高惠民水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北高美澜村委会催讨水费的事实;其水费负责人翁文汉签字及加盖村委会印章确认欠款107799元及催讨的事实;证据四、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荔北政字【2007】第(112)号《关于暂定北高惠民供水厂综合售水价格的通知》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售水单价为1.8元/吨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北高美澜村委会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北高惠民水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有原件核对,证据载明内容与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北高惠民水公司的举证和本院认证,结合庭审陈述,本案认定事实如下:北高惠民水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由“莆田市荔城区北高惠民供水厂”更改企业名称。北高惠民水公司与北高美澜村委会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自2014年至2015年4月15日间,北高美澜村委会结欠水费107799元。2016年6月13日,北高惠民水公司向北高美澜村委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但北高美澜村委会仍拒不还款,致诉讼。本院认为,北高美澜村委会向北高惠民水公司赊购供用水,结欠水费107799元,经催讨后仍拒不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北高惠民水公司请求支付结欠的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北高美澜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北高惠民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07799元。如果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美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