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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献县坤峰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泽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坤峰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泽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42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坤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商林乡后瓦钟村。经营者:张坤。被申请执行人:河北泽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佳园1011室。组织机构代码:30807418-8。法定代表人:王二利。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6.7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河北泽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6.7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