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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与袁永强、罗伟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袁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财保89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莫广妍,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佳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羊荣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罗某某,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某某、罗某某2506365.36元的财产查封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冻结。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袁某某、罗某某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罗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506365.36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袁某某、罗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林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