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相俊涛、殷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相俊涛,殷霞,韩继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92号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与红旗路交叉口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261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俊涛,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殷霞,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继武,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相俊涛、殷霞、韩继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同年6月2日,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靳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