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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2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建国与翁国贤、杨玉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国,翁国贤,杨玉云,杨国强,福建省西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752号之一原告:林建国,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素玉、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翁国贤,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杨玉云,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杨国强,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福建省西地木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区海宏木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875027703。法定代表人:翁国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国诉被告翁国贤、杨玉云、杨国强、福建省西地木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玉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国向本院撤回对杨玉云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国撤回对杨玉云的起���。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