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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治朋与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朋,张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714号原告:王治朋,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保军,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治朋诉被告张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治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治朋负担138元,本院减收137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王治朋负担。审 判 长  胡春生人民陪审员  胡XX人民陪审员  翟士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