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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胜荣与李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荣,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荣,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清,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胜荣与李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