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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喜民与马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喜民,马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968号原告:魏喜民,男,生于1961年4月11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玉,女,生于1990年3月4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魏喜民与被告马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喜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因被告需要购房,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请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遂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马金玉再支付原告魏喜民款人民币130000元以结清此笔债务,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逾期,按到期债务履行,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0万元。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2010元,共计4160元,由原告魏喜民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高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