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春生、宋德伟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宋德伟,范秉政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生,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平遥县中都乡南三狼村村民。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宋德伟,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平遥县中都乡北三狼村村民。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范秉政,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平遥县香乐乡罗城村村民。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第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生、宋德伟、范秉政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春生、宋德伟、范秉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春生、宋德伟、范秉政三人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均未办证的情况下,刘春生征得树主同意将平遥县中都乡南三狼村村民个人所属的位于南三狼村东、村南的杨树卖给宋德伟。宋德伟雇佣范秉政非法采伐这批林木,共采伐杨树55株,立木蓄积为23.6376立方米。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春生、宋德伟、范秉政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刘春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宋德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范秉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春生、宋德伟、范秉政三人在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均未办证的情况下,刘春生征得树主同意将平遥县中都乡南三狼村村民个人所属的位于南三狼村东、村南的杨树卖给宋德伟。宋德伟雇佣范秉政非法采伐这批林木,共采伐杨树55株,立木蓄积为23.6376立方米。2017年1月5日,宋德伟、范秉政经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2017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宋德伟、范秉政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犯罪嫌疑人刘春生于同日被该局民警抓获。2、范耀华的证言、两委会会议记录。证实2016年12月18日村委召开两委会议,研究挖渠和拓宽道路的事,需要砍伐村东和村南的杨树,经过参会人员同意后该把这件事委托给村治保主任刘春生办理,后来才知道刘春生把村里的树无证采伐了。3、郭翔鹏、范德贵、任福亮的证言。证实村治保主任刘春生在砍树前一个多月曾找过该三人,说村里要修建防渗渠、拓宽道路,需要砍伐该等的树,卖掉树的钱归个人所有,该等都同意。4、冀建安、冀永志的证言。证实范秉政去南三狼村砍树时叫的该二人过去帮忙,在砍树的第二天被警察制止了。5、被告人刘春生的供述。该交待,因南三狼村要加宽路面修建防渗渠但路边的杨树影响工程开展,需要砍伐树木,经两委会研究决定把这件事交代给该做,该联系了宋德伟商量以55块钱一株杨树卖给他,在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16年12月28日,宋德伟带工人过来砍伐树木,第二天,范秉政给该打电话说砍树被警察拦住了。6、被告人宋德伟的供述。该交待,2016年12月27日,刘春生找到该说村里修路了有些树要不要,而且村委会开会都通过了,该也觉得村委会通过就没那么严重了,该就和他去看了树并商量了价格,然后该联系了范秉政帮该砍树,第二天开始砍树,第三天就被民警制止了。7、被告人范秉政的供述。该交待,2016年12月27日,宋德伟给该打电话让该帮忙砍伐树,该第二天一早便带的两个工人去了宋德伟家,宋德伟把该等带到了南三狼村村东,该就用油锯开始砍树,砍树过程中刘春生过来看过。该一共砍伐了两天,在南三狼村村东和村南砍伐了杨树55株,砍伐的第二天被警察制止了。8、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2016年1月9日,宋德伟、范秉政对伐树的位置、树种、伐桩进行了现场指认。2016年1月17日,刘春生对伐树的位置、树种、伐桩进行了现场指认。9、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在场经侦查人员勘验,采伐的杨树伐桩共55株。10、关于平遥县中都乡南三狼村林木砍伐案件的勘验报告。经平遥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共砍伐杨树55株,蓄积为23.6376立方米。11、平遥县中都乡南三狼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16年12月28、29日被宋德伟砍伐的杨树权属归所涉及的路旁耕地户主所有。12、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扣押清单。依法登记、保存2.2米长杨木82根,扣押油具一把。1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生、宋德伟、范秉政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私自滥伐林木55株,蓄积为23.63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德伟、范秉政经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春生、宋德伟、范秉政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春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德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范秉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依法扣押的油具一把、宋德伟持有的截长2.2米杨木82根由扣押机关没收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 广 文审判员 陈玲人民陪审员赵燕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米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