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国富与苏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富,苏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2643号原告王国富,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苏金龙,男,6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国富诉被告苏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富诉称,2017年2月14日,被告苏金龙在原告处借现金14800元,承诺至2017年3月14日付清,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借款14800元。被告苏金龙未作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借据一枚,此借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能够证明原告的所述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积极地履行义务。被告苏金龙对原告王国富的借款14800元应当偿还。被告苏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国富借款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后85元由被告苏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