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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华鹏与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鹏,陈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158号原告:周华鹏,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陈翔,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周华鹏与被告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周华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华鹏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华鹏负担。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