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珺,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满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太原市。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晓杰,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马珺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罪名有误,银行卡及密码是被害人交给其的,而不是盗窃所得,不构成盗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人民法院(2016)晋0105刑初76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邢如灏审 判 员 原俊婧代理审判员 李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晓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