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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荣军、孙洪秀、孙正龙、孙清居、孙正全、孙清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荣军,孙洪秀,孙正龙,孙清居,孙正全,孙清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209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负责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荣军,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孙洪秀,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孙正龙,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孙清居,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孙正全,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孙清行,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荣军、孙洪秀、孙正龙、孙清居、孙正全、孙清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孙荣军、孙洪秀、孙正龙、孙清居、孙正全、孙清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其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