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桑圣才与霍广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圣才,霍广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025号原告:桑圣才被告:霍广灿。原告桑圣才与被告霍广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桑圣才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霍广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圣才撤回对被告霍广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桑圣才负担。审判员 刘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