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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桑圣才与霍广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圣才,霍广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025号原告:桑圣才被告:霍广灿。原告桑圣才与被告霍广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桑圣才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霍广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圣才撤回对被告霍广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桑圣才负担。审判员  刘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