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王安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王安颖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73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富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信,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颖,女,1985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诉被告王安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回起诉。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