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彬诉隆昌华宁装饰公司、查建江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54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隆昌华宁装饰公司,查建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544号原告:郑彬,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隆昌华宁装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查建江,男,现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彬诉被告隆昌华宁装饰公司、查建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彬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彬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