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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彬诉隆昌华宁装饰公司、查建江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54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隆昌华宁装饰公司,查建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544号原告:郑彬,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隆昌华宁装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查建江,男,现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彬诉被告隆昌华宁装饰公司、查建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彬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彬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