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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与郭某3、郭某4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郭某7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817号原告:郭某1,男,193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郭某2,女,193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3,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郭某4,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郭某5,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郭某6,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郭某7,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5、郭某2与被告郭某5、郭某3、郭某4、郭某6、郭某7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郭某5、郭某2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5、郭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