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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安民与被执行人王强、张晶、陈洪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民,王强,张晶,陈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海浪镇。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海浪镇。被执行人:张晶,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海浪镇。被执行人:陈洪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海浪镇。本院在执行刘安民与王强、张晶、陈洪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安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4执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