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017)陕0111行审46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1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武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嘉薇,女,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育红,男,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人社理字【2016】0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337737元及补偿金84434.25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已在2016年4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陕西华祥印务有限公司,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企业名称变更的事实对陕西华祥印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书,但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25日以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为处罚主体作出灞人社理字【2016】0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及补偿金,因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名称已变更,申请执行人对陕西文鑫印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书系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灞人社理字【2016】0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爱芳人民陪审员 杨华丽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