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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伍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6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斌,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建省泰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斌在义乌市丹溪二区的沙县小吃店里吃饭,期间被告人伍斌喝了两小瓶的老村长白酒。同日17时许,被告人伍斌驾车前往义乌市察院厅路的朋友杨某家里吃饭,期间被告人伍斌又喝了两小瓶劲酒。同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伍斌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径义乌市戚继光路与江滨西路的交叉口处地段时,与陈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伍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伍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伍斌家属已赔偿陈某人民币6000元,陈某对被告人伍斌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验视频,驾车监控视频,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谅解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伍斌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伍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