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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黄廷荣、贵州理工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廷荣,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廷荣,男,汉族,1941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礼,贵州省经济与法制促进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朝国,贵州省经济与法制促进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理工学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工路*号。法定代表人:龙奋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可青,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其志,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法定代表人:禹荣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法定代表人:杨滨,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松,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诉人黄廷荣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理工学院、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花溪区党武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廷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彭伦禹审判员  邹爱玲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开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