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付娜米、张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娜米,张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付娜米,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职工,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张攀峰,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公务员,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付娜米与张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攀峰于2017年5月26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40万元双方协议于2017年农历年前支付完毕。为此,申请人申请延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