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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付娜米、张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娜米,张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付娜米,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职工,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张攀峰,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公务员,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付娜米与张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攀峰于2017年5月26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40万元双方协议于2017年农历年前支付完毕。为此,申请人申请延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人民陪审员  康湘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