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杨其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杨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陈家坊镇。被申请执行人:杨其强,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陈家坊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与被执行人杨其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从2014年起每半年给付2000元(全年4000元)小孩抚养费给申请人刘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并承诺会按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