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佟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佟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号、16号、18号。代表人:康文哲,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玉洁,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佟克新,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佟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