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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农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启宏,席冬梅,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74003229-4。负责人:徐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四川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四川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33846-X。法定代表人:邬兴云。被执行人: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0层100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4110-3。法定代表人:席武。被执行人:四川中农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一巷6号附32号,组织机构代码39577229-0。法定代表人:李文。被执行人:杨启宏,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席冬梅,女,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李文,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农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启宏、席冬梅、李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债务人民币60000000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温泉路X栋X单元建筑面积为18734.1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进行了查封,并经委托进行了评估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上述房产中的大邑县晋原镇温泉路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93.26平方米)和Y号房屋(建筑面积157.15平方米)不予执行,剩余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温泉路X栋X单元建筑面积为18734.1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予以解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的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温泉路X栋X单元建筑面积为18734.1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扣除该房屋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93.26平方米)和Y号房屋(建筑面积157.15平方米)后,作价人民币485326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抵偿债务本金人民币48532613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孙红宇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苗发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