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卓、刘若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李卓,刘若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386号原告: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陈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智,男,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卓,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若蒙,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卓、刘若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张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