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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卓、刘若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李卓,刘若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386号原告: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陈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智,男,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卓,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若蒙,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卓、刘若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盘锦盛祥典当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张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