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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树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树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071号原告:陕西树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218号大明宫建材家居城。法定代表人:王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庆,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何小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莲湖区幸福村小区1号楼2门1层2号。原告陕西树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陕西树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其支付108350元保险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22为其单位职工15人在被告处购买了《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约定每人保额:意外身故:伤残;三度烧烫伤100000元;意外医疗费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9000元,合计119000元,总保额为1785000元。原告如期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4200元。原告投保员工余张军在2014年12月29日,发生意外伤害,随即向被告报案。因员工余张军左髌骨骨折在红会医院予以手术治疗,一次、二次手术费花费约2万多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医疗费票据及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119000元保险费。被告以时效过期等各种理由推诿,仅支付了10650元医疗费用,至今不予理赔伤残等其它部分。原告认为,其在2014年5月22日购买了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就是为防止意外风险,其员工意外伤害发生时间也在保险范围内,被告理应按照投保的数额予以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今被告支付伤残等108350元保险金,维护投保人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树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涉《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对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保险理赔,投保人无权利申请理赔,故陕西树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树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