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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7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与蔡美郎、沈杰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蔡美郎,沈杰,沈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7629号原告: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尹元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蕾(系原告工作人员),女,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美郎,女,194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沈杰,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沈俊,女,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与被告蔡美郎、沈杰、沈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社区殡仪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京人民陪审员 徐 周人民陪审员 宋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